空域
Airspace
空域定义
依据航空器飞行规则和性能要求、空域环境、空管服 务内容等要素,将空域划分为:
A、B、C、D、E、G、W,共计7 类
其中,A、B、C、D、E类为管制空域,G、 W 类为非管制空域。
A类
1. 划设地域及范围
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 6000 米(含)至标准气压高度 20000 米(含)。
2. 服务内容
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3. 飞行要求
a. 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;
b. 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c. 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(同等性能的监视 设备)
d. 飞行计划经过审批,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 管理部门许可;
e. 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B类
1. 划设地域及范围
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。
民用三跑道(含)以上机场
通常划设半径20千米、40千米、60千米的三环阶梯结构,高度分别为:
- 跑道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900米(含)、
- 机场标高以上900米—机场标高以上1800米(含)、
- 机场标 高以上1800米—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。
民用双跑道机场
通常划设半径15千米、30千米的双环阶梯结构,高度分别为:
- 跑道道面—机场标 高以上600 米(含)、
- 机场标高以上600米—机场标 高以上3600 米(含),
顶层最高至 A 类空域下限。
民用单跑道机场
通常划设半径 12 千米、跑 道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 米(含)的单环结构。
2. 服务内容
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,并配备间隔。
3. 飞行要求
a. 通常仅允许仪表飞行;
b. 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c. 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(同等性能的监视 设备)
d. 飞行计划经过审批,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 管理部门许可;
e. 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C类
1. 划设地域及范围
划设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机场上空,通常为半径5千米、跑道道面—机场标高以上600 米(含)的单环 结构。
2. 服务内容
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- 为仪表和仪表、 仪表和目视飞行之间配备间隔;
- 为目视和目视飞行之 间提供交通信息,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。
3. 飞行要求
a. 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;
b. 平均海平面高度 3000米以下,目视飞行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c. 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d. 航空器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e. 飞行计划经过审批,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;
f. 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D或E类空域
1. 划设地域及范围
a. 标准气压高度高于20000米为D类空域;
b. A、B、C、G 类空域以外,可根据运行需求和安全 要求选择划设为D或E类空域。
2. 服务内容
D 类空域
为所有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- 为仪表和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,为仪表飞行提供关于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,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;
- 为目视飞行提供关于仪表和目视飞行的交通 信息,并根据要求提供交通避让建议。
E 类空域
仅为仪表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- 为仪表和仪表飞行之间配备间隔,为仪表飞行尽可能提供关于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;
- 为目视飞行尽可 能提供关于仪表和目视飞行的交通信息。
3. 飞行要求
a. 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;
b.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c. 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飞行必须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(同等性能的监视设备),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3000米安装其他可被监视的设备;
d. 必须报备飞行计划;
e. 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4. 特殊飞行要求
D类空域
仪表、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进入前均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,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 电通信。
E类空域
a.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入前须获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,并保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;
b.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不需要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, 但进入前必须报告,并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。
G类
1. 划设地域及范围
a. B、C 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(W类空域 除外);
b. 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、对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。
2. 服务内容
仅提供飞行信息服务,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。
3. 飞行要求
a. 允许仪表和目视飞行;
b.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时,指示空速不大于450千米/小时;
c. 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必须保 持持续双向无线电通信,目视飞行在规定通讯频率上保持守听;
d. 航空器必须安装或携带可被监视的设备;
e. 必须报备飞行计划;
f. 航空器驾驶员应具备仪表或目视飞行能力及相应资质。
W类
1. 划设地域及范围
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。
2. 服务内容
a. 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;
b. 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;
c.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取得操控员执照。
有关要求
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批准,航空器可按照目 视飞行规则在A类空域飞行,以及超过限制速度在C、D、E、G 类空域飞行。
难以满足飞行要求时,航空用户可申请划设隔离 空域并对外公布。
B、C 类空域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,可描述为不规则的多边形。
A、B、C、D、E、G 类空域明确的飞行要求适用 有人驾驶航空器,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按照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明确的要求执行。
各类空域目视飞行气象条件:
- 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 米以上,能见度不小于 8 千米、距云水平距离不 小于 1500 米、垂直距离不小于 300 米;
- 当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或真高300 米两者取较高值至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时,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、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、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;
- 当平 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下或真高300米以下两者取较高值时,能见度不小于5 千米、云外飞行。
空域分类示意图

参考资料
[1] CAAC.航路_1.4.1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分类.pdf
[2] CAAC.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